关于2010年济宁市城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民政部、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市政府《关于调整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济宁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现就2010年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受理、审批等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范围
户籍在市城区(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所辖街道办事处(镇)且居住在城市建成区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具体范围是:东外环以西、南外环以北、西外环以东(新105国道)、北外环以南(新327国道)。
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条件
申请购买市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申请人具有济宁市城区城镇常驻户口2年以上;
(三)申请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3582元;
(四)申请人家庭无私有住房或虽有私有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五)未参加房改购房或虽参加过房改购房但申请家庭自愿将房改房退交市住房保障管理机构;
(六)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七)申请人与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八)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年满30周岁以上(含30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未婚、丧偶、离异且不带子女的,可作为单身申请人。
符合上述条件的家庭,只允许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成员与申请人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的,不参与家庭人均收入和住房面积计算。
三、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与《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收入证明: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信》或《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每个家庭成员由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材料。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出具证明材料,上学的学生由其学校出具证明;
(六)无房户提交单位出具的无房证明材料,住房困难户提交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向民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
四、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办理程序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申请人于10月31日前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交本通告规定的材料,并填写《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应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1月10日前连同所审材料应随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申请人居住社区(村委会)公示栏张榜公示,7日内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在《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1月20日前连同所审材料随时上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进行审查,在《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符合条件的,于11月30日前送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全面复审,在《济宁市城区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出具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符合条件的,于12月10日前报市房产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
(五)市房产管理局对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市房产管理局通过公共媒体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进行登记,依据摇号顺序,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房源。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仍采取电脑摇号、抓阄定房方式确定资格顺序、销售小区和购买楼层。
经审核,申请家庭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各审核机构将不符合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按报审相反顺序退回申报材料,由社区居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申报与审批,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而错过申报日期的由申请人负责。
(三)各级受理与审核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协调意识、服务意识和时间意识,落实首问负责制和对补办的材料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要耐心解答申请人提出的政策性问题,积极协助申请人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特殊问题,确保申报与审核过程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本通告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2010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