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成熟期企业股权
中国保监会于昨天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下称《办法1》)和《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下称《办法2》)。在下半年债股两市仍将低迷震荡,保险公司陷入资产配置压力加大的忧虑之时,两《办法》的出台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股权投资将正式进入实战阶段。
不动产:专地专用 不得炒卖
两个《办法》是上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两个配套文件。这两个《办法》遵循了审慎稳妥、强化约束等原则,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投资方式、投资标的、投资规范、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等事项,进行了全面和系统的规定。
《办法1》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提出了“三不原则”,即:不得投资或销售商业住宅,不能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含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而在《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只规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
此前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公开透露,不动产投资“三不准”,即“不允许保险资金投资居民住宅、不允许直接投资商业地产、不允许参与房地产开发”。与该表述相比,《办法1》中的“三不准”保留了不得炒地卖地、不得投资民宅,新增了“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的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1》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去年底今年初,中国人寿(22.60,0.42,1.89%)通过两次收购,成为远洋地产第一大股东,不过尚未达到控股地位。目前远洋地产作为中国人寿的联营企业。
《办法1》要求,保险公司须遵守专地专用原则,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利用投资养老和自用性不动产(项目公司)的名义,以商业房地产的方式,开发和销售住宅。投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其配套建筑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
在设定投资标的条件时,《办法1》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并且应“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这意味着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设定了“区位限制”,有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定实则提高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门槛。不过,《办法1》同时规定,保险资金投资医疗、汽车服务等不动产,投资养老不动产、购置自用性不动产,均不受区位的限制。
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投资人士表示,《办法1》对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标的进行区位限制,主要是考虑到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的一些黄金地段的商用房产,带有稀缺资源的特征,具有较大的增值潜力和安全边际,比较适合保险资金进入。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保险公司也多在京、沪、穗、深,以及东部沿海省份的省会,以自用等方式购置了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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