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和房地产业一直存在三大突出问题,即房价上涨过快(含房价过高)、投资增加过快(含投资范围过大)和大套型住房比重过大。这三大突出问题相互紧密接洽,而房价上涨过快(含房价过高)则盘踞尤为突出的地位。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近几年来,针对这三大问题的历次调控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往往变成了“空调”,原因何在?笔者试列了几点,本文所要研究的正是第一条原因:为什么不少城市政府,对解决三大突出问题积极性不高?
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就会发明,三大突出问题也有如下的“积极”作用:形成房地产业的高位运行,从而有利于GDP的加快增加,有利于带动相干行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城市的财政收入。这3个“有利于”,都是城市政府十分器重和大力寻求的。其中,城市财政收入更是至关重要的。这也是2008年房地产形势有所“走低”时,有不少城市政府积极“救市”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10年来,各城市来自房地产(含出让土地)的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增大。特别是近几年,许多城市的比重都超过40%,甚至更高。如此高的占比是极不正常的,极不利于长远发展的。
而这种现象的产生,与这些年来中央和处所税收分配的调剂密切相干,重要是共享税的调剂。这些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几项重要共享税做的调剂如下:增值税中央与处所的分成比例原为50:50,2001年调剂为75:25;印花税原为50:50,1997年调剂为80:20,2001年再次调剂为94:6,2002年又一次调剂为97:3;企业所得税原为40:60,后来调剂为50:50,2003年调剂为60:40;个人所得税在1995~2001年为处所税,2002年调剂为共享税,比例为50:50,2003年再次调剂为60:40。
与此同时,处所有些其他税收还在减少。以工商业税收为例。对“三资”企业(港澳台企业享受同等候遇)的所得税,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免税三年减半”,使得税收甚少;企业增值税3/4上缴中央,1/4由省市分成,城市拿不到1/10;营业税和附加费归处所,但是处所政府为招商采用退税优惠政策,通常退税50%,许多城市退税高达80%以上。特别是沿海“三资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出口退税额度更大。
由于其他税收减少了,许多城市政府不得不在房地产税收(含土地出让的收入)方面“狠下工夫”,不断加大其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成了宽大群众批评的“土地财政”。
但是,如果狠抓三大突出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大幅减少来自房地产的收入,就可能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土地财政”就成为许多城市政府对解决三大突出问题积极性不高的一条重要原因。
在此形势下,为保证“新政”的履行力,笔者建议,可以采用部分处所政府的请求,即:经过科学盘算,适当地将共享税的较大部分调返给处所,同时,将土地出让收入的必定比重调给中央。
这样调剂的利益有四:一是,保证城市政府有稳固的财政收入,有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二是,可以增进城市财政结构的优化调剂,特别是增进城市政府摆脱过火依附“以地生财”的不正常现状;三是,有利于进步城市政府解决三大突出问题的积极性,更好地落实国务院调控措施;四是,在给城市政府以充分照顾的前提下,履行宏观调控问责制,更加通情达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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