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等有关部门在实行强迫拆除违法建设工程前,可通知市政公用服务单位结束供给相干服务。昨天,市法制办颁布了《〈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草案)〉征求看法稿》。
据悉,《北京市查处违法建设若干规定》预计将在年内实行。1999年11月2日发布实行的《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43号召)、《北京市城市计划条例行政处分措施》(44号召)将同时废除。
草案提出,违法建设工程改正完成后,将被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或无法采用改正措施以打消对计划实行影响的违法建设将被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相干部门将下达没收违法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书,可以并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10%以下罚款。
草案还提出,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对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限期拆除期限一般应为15日)自行拆除完毕并清算好现场;逾期不拆除的,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应在拆除期限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限期拆除决定及逾期未拆除的情况函告违法建设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由区、县政府责成区、县城管等有关部门实行强迫拆除。本辖区内公安、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等部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应配合区、县城管等部门做好强迫拆除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中明白提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在实行强迫拆除前,可以书面通知市政单位结束供给相干服务。据懂得,市政单位相干服务一般包含水、电、气、热等市政公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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