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联合发文请求加快发展公租房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领导看法》12日正式对外发布,旨在解决城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住房艰苦。
《领导看法》指出,近年来,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艰苦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置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动,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才能不足抵触日益浮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须改良。
这部分游离于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之外的住房艰苦群体通常被称作夹心层。
供给范畴
符合条件外来工可纳入供给范畴
解决夹心层的住房艰苦是各级政府的义务。当前,如果全部依附扩大廉租住房、经济实用住房笼罩面,一方面财政无力蒙受;另一方面,部分夹心层群体随着收入增加,几年后将具备通过市场解决住房的支付才能,对政府保障的需求是阶段性的。因此,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解决夹心层住房艰苦的有效道路。
根据《领导看法》,公共租赁住房供给对象重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艰苦家庭。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固职业并在城市居住必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给范畴。
公共租赁住房的供给范畴和供给对象的收入线标准、住房艰苦条件和租金程度,由市、县国民政府断定。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实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
建筑面积
单套要严格把持在60平方米以下
《领导看法》指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法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市、县国民政府应当领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领导看法》强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重要满足基础居住需求,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把持在60平方米以下。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运动。承租人违背规定应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投资者权益
公租房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领导看法》指出,各地要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给打算,予以重点保障,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中央以适当方法给予资金补贴。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实用住房的相干政策履行。
同时,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撑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法筹集资金,摸索应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撑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畴。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履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义务制
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
《领导看法》明白,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履行省级国民政府负总责、市县国民政府抓落实的义务制。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动的,要依法依纪严正追究相干单位和人员的义务。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保护、管理和投资补贴。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