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逵来了,李鬼还没有走。
资深的互联网人士黄相如认为,目前网络打假有四大难题:1.电子商务立法空白,现行法律滞后,难以有效打击网络售假;2.某些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推辞义务,为假货供给避风港;3.被侵权的品牌商因维权成本高昂,取证艰苦,打假态度不积极;4. 主管部门不明白,网购市场监管混乱。
而品牌商最为关注的是维权成本高昂。“侵犯我们商标的网站有几百,但是我们现在只起诉了一家,不是没有证据,而是从成本角度考虑。”威昱说。
威昱说,网络售假者的成本极低,他们注册一个域名只要花几百块钱。但是企业要证明他们侵权就不同了。除了需要请专业的律师调查取证外,还要对售假过程进行公证。从开端调查取证到法院立案开庭,前后要用七八个月时间,这是一笔不小的费用。据记者懂得,以上海市为例,做一次花费过程公证至少需要花费3000元。
在付出高昂的成本后,并不意味着能得到相应的回报。威昱表现,在侵权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往往不是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赔偿额度。
威昱介绍说,要索赔先要证明对方造成的丧失,这重要根据对方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来断定。如果是实体店铺,法院在审判中可以根据对方开据的发票,纳税记录等方面数据作为参考。但是这数据在虚拟的网店中是没有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法官根据案情“酌情断定”。
世纪依豪公司的代理律师孙颖认为,由于国内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所以进行诉讼时只能靠《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但是《商标法》重要针对的是实体传统经济,对网络平台购物缺乏针对性,这会给维权造成极大的艰苦。比如,如何断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动地就是一个难题。
孙颖在代理网络打假类案件时,常常陷入一个悖论的怪圈。由于网购花费的虚拟性,难以断定侵权主体和侵权行动地。这时就需要网购平台商供给网店注册者的具体身份信息。但是,网购平台商会拒绝供给:要我供给网店注册者的信息,就要先证明网店注册者确实有侵权行动。如果你到法院起诉网购平台商,请求他供给网店注册者信息,承担侵权义务。法院通常会认为,网购平台只是中介,你要先证明直接侵权人侵权,才干证明网购平台侵权。于是乎,侵权问题就变成了“鸡生蛋,还是蛋生鸡”的问题了。
“到现在为止,对于网络假货还尚未有一个明白的法律意义上的定义。因此想要让企业真正的进行打假,就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并出台一系列的相干法律,从基本上解决问题。”黄相如说。
赵占据认为,即将于7月1日开端实行的《侵权义务法》将有助网络打假。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网络侵权义务的基础规矩,即网络用户、网络服务供给者利用网络侵害他国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义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行侵权行动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如果网络服务供给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用必要措施的,对侵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义务。
另外,网络服务供给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国民事权益,未采用必要措施的,也要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义务。
“这条规定对维权者非常有利,网络服务供给者采用必要措施的条件是被侵权人通知,或者是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国民事权益,而不是经过法院确认侵权。”赵占据说。
赵占据认为,淘宝网作为网络平台经营者属于网络服务供给者,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果淘宝网被侵权人通知后未采用相应措施,将会与侵权者一起承担连带义务。
淘宝网在回复《中国经营报》记者的采访邮件中表现,淘宝网作为网购平台,将持续不遗余力地打击假货,保护网购平台健康的花费环境。
链接
百度“商标门”案件
2008年5月,大众搬场公司诉百度商标侵权一案在上海市二中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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