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为2007年5月,上海大众搬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搬场公司)发明百度的“竞价排名”栏目网页中,呈现大批假冒大众搬场公司的网站链接。这些网站全部应用了大众注册商标,并以与大众搬场公司的企业名称雷同或近似的名称招揽搬场物流业务。
无一例外,这些网站首页的醒目地位,都标有“大众搬场”字样以及蓝、白、红三色方块图案组成的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被链接的第三方网站均接收了百度网的"竞价排名"服务,这些网站未经原告大众搬场公司允许,在其网页明显地位突出应用包含原告注册商标字样的企业字号,使相干大众,产生误认,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大众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擅自应用他人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动。
法院还认为,作为搜索引擎,百度不应被认定为直接实行了商标侵权行动,其行动也不构成直接的虚伪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动。但是,三被告未尽合理注意任务,主观上存在错误,客观上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行了商标侵权行动,并造成了侵害成果。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与直接侵权的第三方网站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民事义务。
上海市二中院最终判定,被告在百度“竞价排名”栏目标首页刊登声明,打消影响,赔偿原告大众搬场公司丧失5万元。
在向上海市高院上诉过程中,百度突然撤诉,判决于2009年1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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