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恢复后,应向健就当庭宣读了一份3000多字的裁决书。
裁决书称,一审法院发明本案的合并审理确实存在阻碍案件审理和客观事实查明的情况后,向新京报社作了充分释明,请求其将案件按照必定的分类方法分案起诉。该院在新京报社拒绝的情况下,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并无不当。新京报社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实用法律正确,程序得当,应予保持。
代理律师刘家辉认为,浙江省最高院的最终裁决也不能令人佩服,请求新京报分案起诉的裁决,没有引用任何的法律条款,显然这一裁决没有任何法律根据。
刘家辉说“打个比喻,我们被偷了一筐苹果,当然是请求按一筐赔偿,而不会请求以每个苹果赔偿的方法索赔。至于筐子里是否有石头,那是被告和法官该甄别的,而法院不能因为被告认为筐子里可能有石头就拒绝审理这个偷盗案。”
新京报代理律师认为,这个官司打了快3年最后回到原点,折腾的全是“程序”;虽被告多次在不同场合承认侵权事实,但本案在法院一系列程序中至今尚未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审理”。
对浙江省高院“驳回上诉,保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决,新京报负责人表现,将在法律时效内向最高院申述并保持诉讼到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褚朝新 杭州报道
■ 声音
《南方周末》
2010年5月27日
发表题为《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 被法院告诉分7706次起诉》的报道。在文中,最高国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蒋志培告诉南方周末:“分案审理显然违背民事诉讼法的精力,本来原告是一个,被告是一个,侵权方法也是一样。司法机关不该犯这样的常识性错误。”
《华夏时报》
2010年6月28日
发表题为《纸媒著作维权为难依旧》。文中称,近几年……著作权人维权成本高、获赔额度低的为难……已屡见不鲜……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之一,并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有明白规定……也就是说,事先征得允许并“付费”是网络合法应用纸媒内容的两个必须前提。
《民主与法制日报》
2010年6月28日
发表题为《新京报维权遭遇诉讼壁垒的背后》。文中提到,新京报对浙江在线的著作权侵权案,被业界视为向“潜规矩”开战……互联网媒体兴起后,网媒依附非法转载纸媒作品,赚取广告费等收益,持续享受着这一“潜规矩”的盛餐。
《中国消息出版报》
2010年6月29日
发表题为《新京报3年诉浙江在线侵权案回到原点》文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告诉记者,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对默认互换进行规定。无论按照著作权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刊登其他报刊的文章都是要经过著作权人的允许并支付报酬。除非刊登的是时事消息,也就是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这些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
■ 维权时间表
2007年7月
新京报发明“浙江在线”网站及其手机报未获授权,擅自转载大批新京报作品。新京报发送书面公函并多次电话通知,请求结束侵权行动,并支付稿酬。浙江在线未采用措施。
2007年8月
新京报对侵权文章进行取证,发明浙江在线2003年底至2007年7月间非法转载作品7706篇,图片总量2477幅。
2007年9月
新京报将此案起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赔偿200万。
2007年12月3日
此案在一中院开庭,被告浙江在线未到庭。
2007年12月20日
因主审法官请求提交纸质文档的转载作品比对清单,新京报社批准先撤诉,补充证据清单后再起诉。
2008年1月11日
此案在一中院重新立案。
2007年底至2008年初
在主管单位和谐下,浙江在线与新京报拟签订“就侵权转载向新京报道歉并支付转载稿酬”的和解协议,但签订前忽然反悔,并持续非法转载新京报原创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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