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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二审败诉

时间:2010-07-03 16:57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关注焦点】

  昨日,“浙江在线被诉侵权案”在浙江省高院开庭,当庭判决保持杭州中院原判,驳回新京报上诉。

  新京报社于2008年将“浙江在线”网站诉至杭州中院,因该网站未经授权转载原告大批作品。原告请求赔偿丧失200万元。随后,杭州中院因原告拒绝将7000余篇作品分拆立案,而驳回起诉。新京报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院。今年7月2日,浙江省高院保持杭州中院“分案起诉”裁定。

  新京报代理律师刘家辉对此打个比喻,“我们被偷了一筐苹果,当然是请求按一筐赔偿,而不会请求以每个苹果赔偿的方法索赔。至于筐子里是否有石头,那是被告和法官该甄别的,而法院不能因为被告认为筐子里可能有石头就拒绝审理这个偷盗案。”新京报表现将向最高院申述。

  新京报诉浙江在线非法转载7706篇报道,杭州市中级国民法院请求原告按一篇报道一个案件分案起诉,并以原告不批准分案起诉为由驳回新京报的起诉。因不服这一裁决,新京报上诉至浙江省高院。昨日,该院开庭审理并当庭裁决,保持原裁决,驳回新京报的上诉恳求。

  此前,浙江省高院先后两次主持双方庭外调解,浙江在线表现承认侵权事实,但由于赔偿金额过低,调解未能成功。

  庭审焦点:

  “1”拆成“7706”有根据?

  昨日,浙江省高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原审法院以本案案件性质不宜合并审理为由驳回新京报社的起诉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浙江在线代理律师郁华认为,新京报社将7700余件独立存在的作品合并在一个案件中主意权利,违背了一案一诉的民事诉讼原则,且拒绝分案起诉,原审法院据此驳回其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新京报代理律师班磊、刘家辉当庭指出,杭州市中级国民法院按并案审理受理了此案,多次进行了并案审理和质证,按此程序受理此案20个月28天后,突然裁决说不能并案审理,没有法律根据。

  “如果杭州中院认为不能并案审理,为什么不在立案时就指出,而要拖20个月才指出呢?”刘家辉对此表现不解。

  班磊指出,新京报与记者编辑的劳动合同规定,其作品除署名权外的所有著作权都归报社,7706篇被浙江在线非法转载的稿子虽涉及500多名记者编辑,但根据劳动合同,均为新京报这一主体的著作权都归属报社。因此,新京报社基于著作权被侵犯的事实与浙江在线产生纠纷,为单一主体的同一内容诉讼恳求,原审法院驳回起诉属实用法律错误。

  庭审分歧:

  证据提交是否完整清楚

  庭上,郁华称,涉案被控侵权作品清单长达857页,共包含7706篇文字作品和2477幅图片作品,数量宏大,新京报与记者编辑的合同等证据,其作为被起诉人的代理律师没拿到,且部分证据编号丧失、次序混乱,导致其无法一一比对。

  班磊当庭出示了杭州市中院收到新京报提交的所有证据清单,证实新京报与记者编辑的合同证据等早在一审裁决前就提交给了杭州市中院,新京报尽到了应尽的法律任务,至于杭州市中院是否供给给了被起诉人,与新京报代理人无关。

  班磊认为,新京报提交的证据,全部按次序有编号,编号被打乱,是在证据提交到法院后呈现的,且被告代理人多次查阅也导致了部分证据编号被打乱。被告代理人称编号混乱无法比对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是没有依法解决本案的诚意的托词。

  庭审中,郁华还列举了几个编号不同的证据,认为该证据显示转载新京报该篇稿子的不是浙江在线,而是浙江在线的关联单位。

  班磊认为,郁华自称无法比对证据,但能从7000多个证据中找出个别的反例,可见并非其所说的证据编号混乱无法比对。

  庭外调解

  赔偿太低,调解失败

  昨日上午11时许,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应向健发布休庭30分钟。

  休庭期间,审判长应向健提出调解。调解期间,浙江在线表现愿意承认侵权事实,并支付稿费。但最后因赔偿数额太低,调解未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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