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年10月27日,被告人王正元将毒品分辨藏在两件塑身衣内,让张少丽将毒品分辨捆绑在李萍(已另案判刑)、李妹(另案处理)身上带入境内运往武汉市,并安排熊忠宝(已另案判刑)监督。次日18时40分许,李萍、李妹乘客车行至景洪市小勐养收费站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二人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3 712.2克。同月30日,王正元在缅甸被抓获。
综上,被告人王正元先后5次组织、指挥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5.7832千克;被告人朱玉峰先后4次指使他人走私、运输甲基苯丙胺共计38.161千克。案发后查获甲基苯丙胺共计42.7832千克。
(二)裁判成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违背毒品管制规定,将甲基苯丙胺走私入境并进行运输,其行动均已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王平为牟取非法利益而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动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王正元、朱玉峰走私、运输毒品次数多,数量特别宏大,罪恶极其严重,社会迫害极大,且在共同犯法中起重要作用,系主犯,均应按照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法处分。王正元还教唆、利用未成年人走私、运输毒品,且曾因犯法三次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从重处分。翟建海、胡德彪、王平运输毒品数量大,鉴于三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王平系从犯,对翟建海、胡德彪酌予从轻处分,对王平减轻处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正元、朱玉峰判处并核准逝世刑,对被告人翟建海、胡德彪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王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刘巍等贩卖、制作毒品案
(一)基础案情
被告人刘巍,男,汉族,1970年2月6日出生,无业。1988年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4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迂飞,男,汉族,1977年11月21日出生,无业。200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侯瑛,男,汉族,1964年3月23日出生,工人。
被告人张朝刚,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聂兵,男,汉族,1980年10月14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关德鑫,男,满族,1964年6月8日出生,无业。2007年3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志顺,男,汉族,1962年11月1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高宝璠(fán),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金龙,男,回族,1965年1月16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刘巍与迂飞合谋制作海洛因勾兑液牟利。2006年11月至2007年8月,由刘巍出资,二人共同或由迂飞单独数次购置海洛因共1 050克,用作制作海洛因勾兑液。刘巍先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伙同被告人侯瑛制作海洛因勾兑液,后又在新城子区雇佣被告人张朝刚将勾兑液装瓶封口,制成针剂。至案发时,刘巍等人共制作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3 560支(1.8克/支,共96.408千克)、600毫升瓶装勾兑液13瓶(约600克/瓶,共7.8千克)、矿泉水桶装勾兑液2桶(17.7千克)、2升瓶装勾兑液19瓶(约2千克/瓶,共38千克),合计约160 千克。其中张朝刚参与制作海洛因勾兑液2桶(重17.7千克)及针剂47 560支。
2006年11月至2007年9月间,被告人刘巍在沈阳市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20 500支、600毫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3瓶(折合针剂约3 900支)、2升瓶装海洛因勾兑液19瓶(折合针剂约19 000支),向周巍、靳丹平分辨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5 000支、17 000支。
2007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刘巍将制成的海洛因勾兑液贩卖给被告人迂飞,并将买毒“下线”介绍给迂飞。迂飞在沈阳市向靳丹平、周巍、王宏和被告人关德鑫分辨贩卖1500支、1000支、240支和500支,并指使被告人聂兵向靳丹平、周巍、关德鑫分辨贩卖960支、2000支和300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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