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至2007年6月间,被告人聂兵在沈阳市多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16 000余支。
2007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关德鑫在沈阳市3次贩卖海洛因勾兑液针剂共计800支。
2007年1月间,被告人刘志顺在广东省珠海市2次向被告人迂飞贩卖海洛因共计80克。
2007年5月间,被告人刘巍与高宝璠合谋制作氯胺酮。高宝璠在互联网上获悉被告人张金龙发布的出售氯胺酮制作技巧的信息后,由刘巍出资,高宝璠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向张金龙学习制作氯胺酮技巧,后高宝璠据此制作出氯胺酮1 540克。
(二)裁判成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巍与被告人迂飞违背毒品管制规定,结伙制作海洛因勾兑液落后行贩卖,刘巍还伙同他人制作氯胺酮,其行动均已构成贩卖、制作毒品罪。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非法制作毒品,其行动均已构成制作毒品罪。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非法贩卖毒品,其行动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金龙向他人传授制作毒品的犯法方法,其行动已构成传授犯法方法罪。刘巍伙同他人贩卖、制作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且曾因犯法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罪恶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迂飞伙同他人贩卖、制作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分。鉴于其在共同犯法中的作用相对小于刘巍,对其判处逝世刑,可不立即履行。侯瑛、张朝刚、高宝璠伙同他人制作毒品数量大,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均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法处分。聂兵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共同犯法中系主犯,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和协助抓捕同案犯关德鑫的立功表现,依法可减轻处分。关德鑫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分。刘志顺贩卖毒品数量大,应依法惩处。张金龙为牟利,利用互联网发布出售制作毒品技巧的信息,并向高宝璠传授制作氯胺酮的具体方法,高据此制作氯胺酮1 540克,犯法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刘巍判处并核准逝世刑,对被告人迂飞判处逝世刑,缓期二年履行,对被告人侯瑛、张朝刚、高宝璠分辨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和十五年,对被告人刘志顺、聂兵、关德鑫分辨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四年和十年,对被告人张金龙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德忠等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枪支案
(一)基础案情
被告人李德忠,男,汉族,1965年9月2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夏世云,男,汉族,1974年9月19日出生,无业。1994年12月因犯偷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6月1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马忠甫,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无业。1994年8月因犯偷盗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
2007年10月至2008年4月间,被告人李德忠伙同顾小娟(已逝世亡)从四川省成都市购置 “K粉”(氯胺酮),由卖家通过物流公司寄运至福建省石狮市,李提取后在当地贩卖。李德忠、顾小娟先后雇佣被告人夏世云、马忠甫提取并向他人出售“K粉”,其中,夏世云提取3次共计8 000克“K粉”,马忠甫提取8次共计17 000克“K粉”。上述“K”粉大部分被售出,破案后在夏世云租住处查获“K粉”238克,在马忠甫租住处查获“K粉”5 100克。
2008年3月下旬,经被告人李德忠接洽,被告人夏世云到重庆市购得大麻450克带回石狮市,夏与被告人马忠甫将大麻掺入香烟,重新包装成大麻烟,除部分贩卖外,破案后查获大麻烟丝100克。
2008年4月8日,彭方建(另案处理)在成都市的物流公司寄运李德忠购置的2 000克“K粉”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2008年4月11日,被告人马忠甫到石狮市的物流公司领取李德忠购置的“K粉”时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缉获“K粉”5 100克、甲基苯丙胺197.3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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