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凌晨2时许,驾驶人张某跟朋友在石臼某地一起吃饭,席间张某喝了大约七八两白酒。
凌晨3时许,因张某的货车停靠在临沂路一家仓库,喝完酒后的张某便打车到了该仓库,并在该仓库睡到了早晨7点。
睡醒后的张某在该仓库将货车装满黄豆后,便开着车往岚山送货。
上午11时许,张某驾驶货车沿童海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警港务局大队民警在例行检查时查获。民警将张某移交到了岚山交警大队事故处理科。
事故科民警将其带到医院抽取血液进行检测,结果为57.54mg/100ml,遂认定张某为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张某被拘留十五日,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岚山交警大队的民警焦安源说,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达到醉酒标准的,除了拘役、罚款外,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