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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新办法治油烟:住宅楼5米内禁餐饮油烟

时间:2011-07-18 15:29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一楼的饭店很扰民 记者 杨萍萍 摄
  商报济南消息(记者 朱彩玲)居民楼里小饭馆的油烟味,一直为不少市民诟病。本报从2008年开始就关注这个事情,今年7月15日,本报曾以《公寓楼能否开私房菜馆》为题刊登了油烟扰民一事。日前,记者获悉,济南将修订《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其中,有一条规定为住宅楼5米内谢绝餐饮油烟。在本报的一直关注下,市民有望不用再为此烦恼了。
  《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即将作出修订。修订后的法规拟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作出更严厉的规定———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要面临最高10万元的罚款;如果在1年内还没完成治理者,可能被关闭。同时对老百姓普遍关注的居民楼开饭馆的油烟污染的现状,《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里拟定,有油烟的餐饮企业与周围住宅楼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住宅楼周边5米内
  谢绝餐饮油烟
  条例拟定:
  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禁止在4类场所新建从事产生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这4类场所包括: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5米的场所。
  上述场所里已经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污染扰民的,要限期整改。餐饮服务业经营者也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
  管理措施:
  如果经营者没有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油烟污染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或者在禁止场所新建“油烟餐饮”项目的,将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
  条例拟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 全市范围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地区及其周围,不得生产橡胶、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从事经营性的喷漆、喷塑、喷砂等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的露天生产作业。
  管理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 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机关、学校、医院和居民居住区及其周围,生产橡胶、制骨胶、制骨粉或者从事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经营性的喷漆、喷塑、喷砂等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露天生产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污染大气
  或将被通报给银行监管机构
  条例拟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因违反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收到行政处罚的单位信息,并公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名单。
  单位发生大气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防止污染扩大,同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管理措施:
  根据征求意见稿,违反本条例规定,如果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及时启动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或者大气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未按照规定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标
  最高罚款10万元
  条例拟定:
  与原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将在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上作出更严格的要求。根据省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市政府要拟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把控制指标分解到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管理措施:
  如果违反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环保部门将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治理,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最长不得超过1年,如果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将报经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不搞“环评”建设单位
  至少罚3万元
  条例拟定:
  注重“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也是修订的重点之一。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先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试生产过程中,建设单位也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管理措施:
  如果违反规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建设单位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
  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
  条例拟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各类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出现故障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应当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并在故障发生后的24小时内书面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防治设施恢复使用之前确实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必须报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道路保洁可逐步建设
  水冲式人行道
  拟定条例:
  根据征求意见稿,道路保洁应当防治扬尘污染,对城市道路应当逐步实行机械清扫、洒水降尘。逐步建设可水冲式人行道。城市周边的国道、省道及村村通公路应当加强保洁力度,避免产生扬尘污染。
  进行建设施工、建(构)筑物拆除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防尘措施,防止造成大气污染。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并将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把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作为监理的内容。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7月24日。想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市民,可以通过网络、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政府法制办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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