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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整治的通告

时间:2011-07-19 14:04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济宁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关于开展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管理,防止沿路抛洒污染路面行为,维护整洁的城市环境和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开展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运输车辆综合整治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城区内从事建筑垃圾和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等散装货物运输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运输行为:

  (一)运输车辆在驶出施工现场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冲洗车体、车轮泥沙,严禁带泥上路;

  (二)按标准安装密闭装置,对运输车辆密闭全覆盖,严禁泄漏或者遗撒,污染路面;

  (三)严格标准承载,严禁超高、超载;

  (四)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并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通行,在规定场所倾倒,严禁随意抛洒、倾倒。

  二、禁止货运渣土运输车辆白天在城区通行。严禁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禁止未安装密闭装置的运输车辆上路运输,禁止货运车辆敞开式运输散装货物。

  三、城区所有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砂场、石料场的出入口道路,都要进行硬化,并设置临时车辆冲洗场,配备洗车设备和专门保洁人员,及时做好驶出车辆轮胎冲洗和出入口道路清扫工作。

  四、对运输砂石、土方、渣土、混凝土、灰浆等散体、流体物质或者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造成泄漏或者遗撒的,按照污染道路面积及污染程度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五、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粉尘物质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八、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凌空抛撒、沾带泥土驶出施工工地,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九、对无牌无证、闯禁区、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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