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照讯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事故一方司机积极救助伤者,因此破坏了事故现场而被交警部门认定负全部责任,事故双方就赔偿协商未果后走上法庭。10月24日,日照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并援引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判令被告只承担70%的赔偿责任。
今年6月21日,被告李超驾车外出购物时,与张亮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发生事故后,张亮倒地不起,样子十分痛苦。为了抢救张亮,李超立即开车将张亮送往医院。将张亮安顿好后,李超又赶回事故现场接受交警处理。交警勘察现场后认为,李超离开导致了事故现场被破坏,应负事故全责。后李超和张亮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亮将李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498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对李超因抢救伤者未保护现场而负全责的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准确,应予以确认。但是,李超在事故发生后离开现场的主要原因,不是为了逃避责任,而是为了积极救助伤者,避免伤者生命健康受到更大损害,这种行为是社会公序良俗所倡导的。同时,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行政法律法规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责任认定在案件审理中主要作为证据使用,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依据。
最后,法官引用公序良俗原则,为鼓励全社会积极救助伤者,减少视而不见、见死不救等社会“冷漠症”的发生,酌情判定免除李超30%的赔偿责任,李超对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外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后,李超今天将赔偿款28165元当庭交付给张亮,张亮也表示接受,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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