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山东频道11月1日电青岛市民政局1日发布消息称,为从制度上、体系上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青岛市决定自10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和专项救助补助标准。
据介绍,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调整到420元,青岛市下辖五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1800元调整到2604元,五市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由每人每年3600元、1920元调整到4800元、2724元。
青岛在调整城乡低保标准的同时,其他专项救助标准也作了相应调整。其中,市内四区城市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相应提高,如标准一级由每人每月200元调整到240元;五市农村低保家庭中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一级由每人每年800元调整到1140元等。
此外,青岛市市内四区城市社会孤老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三胞胎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标准、单亲低保家庭补助标准和下辖五市的农村独生女低保家庭补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的低保家庭生活补助标准等均做了调整。而且,自2012年起,青岛市城乡低保家庭中入学子女教育生活补助标准也做了上调。
据介绍,青岛市及各区财政积极筹措资金,足额安排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标准提高后,2011年第四季度青岛市财政将增加支出近1600万元,预计今年底全年全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资金将达到3.19亿元,比2010年增加4000万元,增长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