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汪某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为共同财产分割多次协商不成。日前,汪某私自将名下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他人,妻子陈某一怒之下将汪某送上法庭,法院依法判定汪某与他人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据陈某介绍,2011年,丈夫汪某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同他的胞妹签订了一份《股份转让协议》,将登记在汪某所在公司的900余万元股份及其未分配的收益共作价170万元转让给其胞妹,并向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
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陈某将丈夫诉至法院,称其丈夫未经其同意私自转让股权,侵犯了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协议,请求判令《股份转让协议》无效,丈夫及所在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日前,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汪某同胞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无效。
山东颐平律师事务所彭海律师认为,近年来,公司股东之间、夫妻之间、利害关系人之间就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资问题形成的诉讼及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彭海说,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案件中丈夫转让公司股份未经妻子同意,其转让的受让人为胞妹,在夫妻关系恶化的情形下,不能排除低价转让之嫌,法院判决转让无效,有利于保护共有人合法权益。
彭海律师还建议,公司出资、股份的转让,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在进行转让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最好由专业人士介入,避免相关纠纷的发生。
记者 郇恒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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