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母网5月21日讯(YMG记者 孟宪臣)记者昨天获悉,青岛关区首起走私木炭出口案,于近日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烟台某物流公司被判处罚金188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白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80万元,其他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处罚金2至10万元不等。
《刑法修正案》公布后山东首案
据悉,原木木炭属高耗林、高污染、低附加值的产品。2004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第40号公告,禁止此类木炭出口。近年来,一些走私犯罪分子为牟取不法利益,不惜铤而走险,组织走私木炭出口。
“这是《刑法修正案》(七)公布以来,青岛关区首起适用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的走私木炭出口案件。”烟台海关有关人士说。
在此前的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木炭等其它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的走私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追究走私分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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