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警告日本不要指望中国吞下其“购岛”的苦果,不要指望用“拖”的办法平息事态,不要指望钓鱼岛及其邻近海域仍旧像从前那样由其单方面非法控制。“无论今后日本采取什么行动,事态如何发展,中国都会奉陪到底,都有办法对付”。
全文如下:
中国驻俄罗斯联邦大使李辉就钓鱼岛问题接受国际文传电讯社书面采访
一、日本宣布对钓鱼岛中的三个岛进行“国有化”引起中方强烈反应。我们注意到日本表示该岛是其固有领土,不认为与中国存在争议。那么中国主张对钓鱼岛主权的依据是什么?
9月10日,日本政府宣布“购买”钓鱼岛中的三个岛,严重侵犯了中国的领土主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具有充分的历史、地理和国际法律依据。
首先,钓鱼岛是中国台湾的附属岛屿,中国人最早发现并予以命名。目前所见最早记录钓鱼岛地名的中国史籍成书于1403年。早在明朝(1368-1644年)初年,为防御东南沿海的倭寇,中国政府就将钓鱼岛列入防区。中国清朝(1644-1912年)不仅继续把钓鱼岛列入海防范围内,而且明确将其置于台湾地方政府的行政管辖之下。而日本最早记载钓鱼岛的文献出现在1785年,而且将其列为中国领土。因此,1884年,有日本人声称首次登上钓鱼岛,发现钓鱼岛为“无人岛”,完全不符合中国早就拥有并管辖该岛的历史事实。日本称根据“先占”原则拥有钓鱼岛主权,也完全站不住脚。
其次,日本从中国窃占钓鱼岛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1884年后,日本政府对钓鱼岛开展秘密调查,并试图侵占。在此过程中,日本十分清楚该岛属于中国,因顾忌中国的反应,始终未敢采取在该岛上建立“国标”等行为。直至1894年底,中国在中日战争中败局已定,日本政府认为“今昔形势已殊”,已可在钓鱼岛上建立国标、将其纳入版图。1895年1月14日,日本政府秘密通过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必须特别指出的是,日本从开始调查钓鱼岛,到正式将其“编入”版图,始终是以见不得人的偷偷摸摸的方式进行的,从未公开宣示,不具任何国际法律效力。1895年4月,中国在战争中战败,被迫与日本签署不平等的《马关条约》,割让台湾岛及其所有附属岛屿。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一并被割让给日本
第三,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胜利的结果,钓鱼岛已经在国际法律上归还中国。1943年12月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的《日本投降书》明文规定,日本从中国侵占和攫取的所有领土,均归还中国。这些文件是确定战后国际秩序的主要国际法律文书,依据这些文件,钓鱼岛作为台湾附属岛屿已经归还中国;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具有无可辩驳的国际法律依据。
1951年,美国等一些国家在排除中国、苏联的情况下,与日本片面缔结了旧金山和约。中国政府当时即声明该条约是非法、无效的。这明白无误地表明,中国从未承认“旧金山和约”关于中国领土的任何规定,其中自然包括钓鱼岛。这一立场也同样适用于美、日两国此后依据“旧金山和约”对钓鱼岛的非法托管等行为。因此,日本声称中国截至上世纪70年代初一直未提出对钓鱼岛的主权要求,完全是片面的自欺欺人。1971年,美国将钓鱼岛与琉球群岛一并“归还”日本,遭到中国政府和全体中国人民(包括台湾)的强烈反对和坚决谴责。美国政府不得不澄清,其“归还”的仅是“施政权”,不影响其主权。
二、中国强调,中日双方曾就钓鱼岛问题达成过“搁置争议”的谅解和共识,认为日本“购岛”是背信弃义的行为。而日本表示,两国之间不曾有过这样的谅解和共识。历史的真相究竟是什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