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按照城区停车需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须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勘验论证后,统一划定、设置、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道路上安装和施划标志、标线。
鼓励自备停车场对外开放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我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凡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批准,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制定收费标准,未经批准和登记的一律不得收费。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自备停车场,在办齐有关手续后向社会有偿开放使用。
在停车场停放车辆,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大型货车和装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禁止在城区各类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内停放。
此外,现有大型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补建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建设停车场;按照规划建设的停车场,未经批准,禁止擅自改变使用用途;对擅自设立停车场或停车场经营者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市民可及时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市物价局投诉或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