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法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中,以“案结事了人和”为工作目标,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调解方法,加强先行调解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树立优先调解意识,将优先调解意识贯穿到每个干警身上,对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民事纠纷,除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都先进行调解。掌握调解时间,主要是在立案前,即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递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法院尚未立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认定适宜调解的,先进行调解。明确调解范围,“适宜”判断标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掌握。一般来说,家庭矛盾、邻里纠纷等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其他案件如果事实基本清楚、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的也“适宜”调解。准确把握当事人意图,调解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尚未立案的,依法及时立案;已经受理立案的,依法及时判决。另外还要准确把握当事人不拒绝的意图,不仅包括当事人明示的同意,还包括其默示同意。特别是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未明确拒绝调解的,可以视为同意调解。
今年1-10月份,审结案件1717件,调解撤诉1351件,调撤率达78.7%,先行调解案件400余件。
王连东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