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要更加注重审讯过程的技巧运用,不仅要注意区分审讯技巧与非法审讯方式的界限,也要分清审讯谋略和违规讯问的界线。
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正如专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 “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侦查人员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
五、加强检察机关数字讯问室标准化建设,增强对讯问措施的管理和监督。
目前,讯问还只是办案人员在讯问室的活动,为提高讯问质量,必须加强对讯问的管理和监督,以提高讯问水平。以后每个讯问室内配备一台笔记本电脑,并接入本院局域网,以便在审讯时与后台指挥人员进行文字交流并传达指挥意见。同时数字讯问室内的现场检察官可利用授权方式,对其它多个讯问现场的同案犯进行实时观看,并可与其它讯问室内的检察官进行文字信息的交流,便于协同审理发现疑点信息, 提高办案效益。与检察长或视听指挥中心的检察官进行无声交流, 实现讯问现场检察官与远程检察长的网络视听音文信息交互,以发挥整体侦查总体合力,提高讯问的效能。
六、要充分发挥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以实现其价值的最大化。
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同步录间录像,则讯问人员可以通过反复审阅那些录间录像中的相关细节,以做出综合评估。首先,讯问人员要留意嫌疑人回答其身份等基本情况等不相关问题时的口头语言及行为神情习惯,以建立嫌疑人的正常反应行为模式,因为身份资料等不相关问题对嫌疑人并无任何威胁,他们能够在情绪稳定的情况下如实回答问题。其次,讯问人员要留意嫌疑人在回答涉案情况等相关问题时的口头语言及行为神情等细节特征,并将这些细节特征与先前建立的嫌疑人正常行为反应模式进行比较,以发现其中的异常之处,并进而判断嫌疑人是否在相关问题的回答上有无编造谎供。 讯问人员要及时总结经验,对录音录像资料要根据案件的处理情况,及时总结侦查讯问的经验与教训,提高讯问人员选择与使用讯问策略方法的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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