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的正式修改,特别是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对执法行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2012年3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文章称,“立法上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对执法者的一次全新挑战。”
面对新形势带来新挑战、新考验,我们必须主动地适应,化挑战为提高能力的机遇,变考验为改进工作的契机,摒弃各种与形势不相符合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更新观念,转变方式,优化机制,提高能力,实现反渎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取得更大的成绩。
一、是强化思想认识,自觉转变执法思想。
通过组织办案人员认真学习了法律有关规定,展开讨论,不断提高办案人员的思想认识,使每名办案干警都能树立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有利于及时固定证据,规范侦查行为,也是保护侦查干警的政治生命,同时也能使一部分犯罪嫌疑人不翻供、主动配合的有效措施。我们如我们在办理任城区民政局原局长姜某某滥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我们宣布将对其的讯问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将在法庭上播放时,姜某某一见要对其录音录像,想着自己以前的社会形象一直较好,认罪态度就明显发生了变化,选择了与检察机关配合,不翻供,争取从轻处罚。正如法律专家讲:书面笔录传递的信息显然不如录音带或者录像带,因此对于侦查方来讲,最好的办法是通过播放录音或录像带来出示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播放录音带的证明效力显然比笔录这种传来证据更能发挥证明作用。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侦查人员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二、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职务犯罪侦查行为。
实现“封闭式”审讯向“镜头”下的审讯转变,过去自侦审讯是在封闭状态下秘密进行,不可能让办案人员以外的人看到和听到,笔录也只记录对办案有利的证据,无关的东西不记录,现在从上到下都要求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要求办案人员转变审讯观念,提倡在“镜头”下审讯,这就对审讯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讯本身就是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的过程,法律赋予承办人在审讯中的优势,但由于职务犯罪嫌疑人往往具有惯性的优势心里,甚至对审讯人员出言不逊,这就需要我们的承办人在心理上做好自我调节、自我控制,将局面为自己掌控。同时,审讯人员要用自身高度的觉悟、严谨公正的作风来感染犯罪嫌疑人,使其对检察官从心里认可、信服。同时,着力从基础工作抓起,在讯问过程中用语、行为要规范。
(一)按照办案规范的要求,审讯环境要庄严、肃穆,承办人按规定着装,要有司法警察配合,营造庄严、威慑的氛围,使犯罪嫌疑人在心理上对检察机关产生畏惧。
(二)注意用语规范。1.禁止言语恐吓。如“你再不老实,我就拘留你”。“你如果不供述,我就不让你睡觉”。2.避免使用让嫌疑人作出“对”与“否”回答的诱导性语言,否则可能在庭审上成为对嫌疑人进行心理暗示、内在强迫的口实。如“你在此事上徇私舞弊,对吗”。
(三)注意行为规范。1.不能对嫌疑人进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如进行冻、饿、晒、烤、强光照射等
2.不要让嫌疑人手上持有纸张、本子等物品,否则可能会授人以“嫌疑人被迫作出供述”的把柄。3.如果讯问持续较长时间,应给犯罪嫌疑人15至30分钟的休息时间,以防止在庭审中被指控为长时间讯问、疲劳讯问,进而质疑讯问的合法性。
三、创新审讯模式,要更加注重审讯预案的制定。
做好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对突破案件、查清犯罪事实,有效指控犯罪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侦查人员一方面要对全案作初步分析与判断,包括整个案件哪些问题搞清楚了,哪些问题尚未搞清,还存在什么问题,需要做哪些工作,哪些首先要做,哪些后做,怎么做,总的讯问内容、目的和要求是什么,讯问的层次、步骤、方法怎么安排,从哪里选择突破口,需要选择哪些讯问策略,在什么时候采取哪种强制措施等等。另一方面,每次讯问都要具体安排和准备,即此次讯问的问题是什么,准备提哪些问题,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方式提出,犯罪嫌疑人可能作哪些反映和回答,我们又准备怎样作适当处置,需要使用哪些证据,怎样使用,什么时候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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