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省法院第一审判庭的法官判决华人超市应该赔偿39,157.28比索给那名女员工,该案是2010年5月14发生的。
当时,超市店主给员工的解雇通知指出:“一切都很清楚。你可以通过24/4/10 和8/5/10两个星期六的监控录像清楚看见,你在收取顾客的现金后直接自己收起来。此外,也有证人看见并进行了指证。鉴于你的偷窃和私自挪用超市现金的行为,我们将因此将你解雇。”
然而,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却宣布被告无罪,理由是该女员工仅有一名证人指证,而且没有其它证据的支持。此外,联邦警察技术部门也提供技术证明,认为“摄像头的安装位置并不足以拍摄到偷钱的场景。”
法官认为,“华人超市店主不能以盗窃和挪用超市资金为由而将其解雇。盗窃行为应该由法院判决后才能确定是否成立。”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