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近日,兖州市司法局对社区矫正人员郭某、陈某做出警告处分的处罚决定。这是自《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以来,该局发出的首批警告处分通知书。
郭某、陈某在社区矫正监管期间,不遵守监管规定,未按要求按时到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不积极参加集体学习和社区公益劳动,经多次督促后仍未改正,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区矫正管理秩序。
该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郭某、陈某给予警告处分并出具书面决定,同时告知他们,如果被三次警告后,将被提请收监执行。
处罚作出后,该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带领郭某、陈某通篇学习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对该《办法》中关于监管纪律的条款进行重点讲解。学习结束后,郭某、陈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今后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管理规定。
(王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