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市目前规定,参保单位应于每月1日至15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申报,并于每月24日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按规定,用人单位因欠缴社会保险费而被依法征收的滞纳金不得减免。对部分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免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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