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济宁市民政部门了解到,济宁市近日出台《关于做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对我市养老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工作立下了不少“规矩”,其中明确提出床位数在10张以上方可设立养老机构,同时要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而且养老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
符合啥条件才能设立养老机构?
根据《意见》的要求,凡我市行政区内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营利性、非营利性机构,可以列入养老机构申办行列。设立养老机构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床位数要求在10张以上。
申请人如符合上述条件,可携带相关资料到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民政部门则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县(市)民政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市民政局委托实施所辖区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许可权限的“下放”,有利于鼓励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养老服务行业。
养老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精神慰藉等服务
《意见》 中还对养老机构的服务内容进行了规范。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工作人员介绍,养老机构要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此外,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 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养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申请设立许可证年度审验,对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养老机构,准予继续营业;对不符合年度审验条件的养老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注销从业资格,收回设立许可证。
记者还了解到,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