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门诊统筹起付由50元降至40元
生活日报12月26日讯 记者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2014年1月1日起,济南市居民医保部分政策将有所调整,主要涉及缴费、待遇享受和门诊统筹三个方面,调整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居民医保政策调整详细解读如下:
政策调整1
设置补缴最高年限
《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应当在规定缴费期内将历年或者中断缴费期间的个人应负担部分补齐后,方可享受下一医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根据现行规定,符合条件未参保的居民是需要补缴历年欠费的,而且参保居民参保时间越晚,补缴费用越多,最长补缴时限是需要从居民医保2008年启动期补缴至2013年,然后才能正常缴纳2014年参保费用。
济南市人社局工作人员通过走访辖区参保居民,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对补缴年限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在,对于符合条件未参保或者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其需要补缴的最长年限设为四年。
也就是说新政策执行前因各种原因导致未参保的,不论断保几年,参保居民只需要在正常缴纳新医疗年度参保费用时,往前最多补缴四年居民医保费用,便可正常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这有利于提高新参保者的积极性,并且减轻未正常参保居民的经济负担。
政策调整2
降低门诊统筹起付标准
2013年1月1日,济南市启动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为主要内容的医保新政策。政策实施后,参保居民在普通门诊就医也可得到一定比例的报销。
报销比例为:“参保居民发生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费用超出50元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按50%的比例支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不含个人负担部分)”.
为了更好地体现居民医保的普惠性和公平性,切实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起付标准由每诊次50元降低为每诊次40元。当日多次门诊就医的,按一次门诊计算起付线。
济南市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参保居民,只有在备案时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才能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政策调整3
延长未就业毕业生待遇
济南市城镇居民医保缴费期是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济南市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则是以学年为单位,参保缴费期是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待遇享受期从9月1日到次年的8月31日。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本市户籍的大学生8月31日毕业后一直未就业,即使第一时间参加居民医保,其本人的待遇也需从次年的1月1日开始生效。所以,大学毕业生的医疗保障待遇可能会出现9-12月份4个月的空白期。
政策调整后,驻济高校参保大学生毕业当年,其居民医疗保险住院及门诊规定病种的待遇享受延长至其就业时,最长延长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这样,不仅可以避免医保空白期,而且还为大学生充分就业提供了强有力的医疗保障。
相关提醒 医保征缴期将结束 广大参保居民尽快缴费
济南市社保局提醒,今年居民医保的缴费截止日期是12月31日,济南市居民医保政策规定,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须在缴费期内参保缴费,参保期过后不再收缴,只能等下年度缴费期才能缴费,并且需补缴历年欠费后,自缴费次年起享受待遇。
另外,往年在缴费期的最后一个星期,建行各营业网点都会出现排队缴费的情况,济南市社保局建议参保居民选择就近建行营业网点尽早缴费,不要拖到最后,避免因缴费人数太多而缴不上费,影响个人医保待遇享受。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