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3月11日讯(通讯员:刘复成 王明阳)3月7号上午,《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暨《查验工作规程》实施启动仪式在市中区光明广场举行。枣庄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孙晋化,市中区公安分局局长李杰出席。
据了解,《枣庄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服务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电动车的生产、销售以及违法处罚等进行了明确规范。主要包括市民自购买电动车之日起10日内,需持车辆登记人的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车辆合法来历相关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到车辆登记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实名登记等。同时,《办法》还针对电动车的道路通行进行了规范,比如:明确规定在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不得三人以上并排骑行等。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依法处理。
在市中区光明广场宣传站点,民警们在发放宣传册的同时,对市民提出的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具体措施、电动自行车登记、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违法责任等热点问题进行了解答,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