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精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桥梁安全,维护交通运输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车辆超限超载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通告如下:
一、严禁超限超载车辆,特别是车货总重55吨以上超限超载车辆、无牌、无证、非法改装、拼装、报废车辆上路行驶。
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二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不得超过55吨。
三、煤矿、沙石场站等货源单位和经营业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装载配载,并出具装载证明,不准为无牌、无证车辆、拼装、改装和报废车辆装载配载。每发现一辆超限车驶出货源单位,对货源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并对货源单位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四、凡擅自改装、改型、加高栏板等非标准车辆要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停止营运,自行恢复车辆标准后方可营运。对违反规定的车辆,强制恢复标准,费用由车主承担,并从重处罚。拼装车辆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五、严格执行驾驶员计分处理规定,对超载车辆驾驶员,由公安部门给予记分处理,超载30%以下的扣2分,30%以上的扣6分,累计扣分达到12分的驾驶员,一律扣留驾驶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严格执行运输行业黑名单制度,予以公开曝光。一年内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吊销车辆营运证,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超限超载车辆比例超过10%的运输企业,吊销运输经营许可证。
七、驾驶员要自觉接受执法检查。运输车辆强行冲卡或不按要求驶入指定地点接受检测而逃避检查的,由交通运输部门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严厉打击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利用各种方式为违法行为通风报信的;以非暴力的方式帮助超限超载车辆逃避检查、强行冲卡、恶意堵车的;利用吵闹、谩骂、无理纠缠等方式阻挠、妨碍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的;侮辱、殴打、故意伤害执法人员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执法人员要加大执法力度,规范执法,恪尽职守,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失职、渎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济宁市公安局
201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