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民政局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关心保护工作,结合自身实际,多部门联动,多方面推进,充分发挥社会救助的资源优势,扎实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使他们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继续完善孤儿救助保障制度,保障未成年人孤儿救助权益。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720元、机构抚养孤儿每人每月1200元的保障标准,对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孤儿实施救助,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孤儿的基本生活。
加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力度。启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购置相关设施,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达到救助资金、人员、场所“三落实”。
保障未成年人流浪救助权益。在城区设立救助引导牌,在各警务点、镇街民政办、城管执法站点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按照就地、就近、就便的原则,及时联系救助站,引导、护送流浪乞讨儿童自愿到救助站接受救助,妥善安置被救对象。同时,详细询问、了解被救助对象的家庭住址和基本情况,想方设法联系当地民政、公安部门及家属前来接送,确保流浪儿童回归家庭,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开展收养登记。对符合收养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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