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根据兖州区残疾人联合会、兖州区地税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地税代收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要求,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审工作于4月1日正式启动,5月1日结束。年审范围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在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业。
记者今天从区残联获悉,为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准确核实安置残疾人情况及应缴保障金金额,用人单位需在5月1日前参加年审。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按未安排残疾职工认定,全额征收保障金。年审地点在九州方圆A座办公楼五楼516室区残联就业部,咨询热线:3410362。
年审需准备以下材料:(1)填写《山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排残疾职工年报表》(鲁残劳1号表)、《在职残疾职工花名册》(鲁残劳2号表);(2)2013年6月、12月份全部职工原始工资发放单原件及复印件;(3)在职残疾职工本人携身份证、残疾人证(二代)、《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凭据(个人养老帐户结算单)、经劳动部门鉴证有效的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和单位劳动合同鉴证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年审完毕,对未达到规定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下达2013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通知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征收标准是:应缴纳保障金=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单位上年度末实际在职职工人数×1.7%-单位上年末在职残疾职工人数)。企业应缴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收。
各用人单位于7月1日至9月30日,按核定金额到地税部门按时缴纳。对逾期不缴纳的用人单位,将依据相关规定,由兖州区人民政府委托区残疾人联合会做出责令限期缴纳的处理决定,对于3个月后仍拒不缴纳的企业,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
据区残联负责人介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国家为保护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的生存权和劳动权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是解决残疾人回归社会,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战略性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115号令)、《济宁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办法》(济宁市政府第49号令)等法规政策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按实际差额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一项政府性基金,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购买公益岗位、安置残疾人非正规就业等。对安置残疾人就业达比例的单位不仅不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较多的还可以享受相关税收政策优惠。
“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目的是为了给残疾人提供和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区残联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加大力度动员企业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促进我市残疾人就业与再就业工作再上新台阶。(金瑞舟 孙文艳 苗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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