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讯(记者 谷雨 见习记者 盛利)8月29日上午,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20周年暨《济宁仲裁科学发展之路》发行新闻发布会在济宁市运河宾馆召开。会上,济宁仲裁办主任陆亚东介绍了画册《济宁仲裁科学发展之路》的详细编撰情况和主要内容,副主任李冬梅回答了到场记者的有关提问。
据了解,《济宁仲裁科学发展之路》是济宁仲裁委员会发布的反映1994年《仲裁法》颁布以来,特别是1999年济宁仲裁委员会成立以来工作情况的专门报告。这本宣传画册共分为序、概述、科学发展、公正执法、和谐仲裁、大事记等六个部分,画册通过文字介绍、文件资料、图表展示等方式,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分析了历年来济宁仲裁案件数量、争议标的额、"三率"的变化等内容,全方位、多角度地展示了组织建设、规范化建设、文明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并从仲裁的角度评估济宁市依法行政工作的现状和水平,为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据陆亚东主任介绍,济宁仲裁委员会作为由济宁市人民政府设立,依法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财产权益进行仲裁的专门机构,自1999年成立以来,共累计受理各类仲裁案件4000余件,受案标的额超过50亿元 ,平均结案时间在60天以内,快速结案率达67%,调解(和解)率达78%,自动履行率达92%,撤案率远远低于1%,案件当事人的满意率保持在95%以上,各项数据总体达到甚至超过了全国平均水平。济宁市仲裁委员会长期以来开展的各项工作,为济宁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在发布会的提问环节中,济宁仲裁办副主任李冬梅还分别就仲裁的主要特点和优势、仲裁委员会业务受理范围和申请仲裁条件等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答记者问:
一、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后,除了到法院打官司外,越来越多的老百姓选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经济纠纷,请问仲裁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仲裁有什么特点和优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仲裁是指根据合同中签订的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前和争议发生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仲裁机构作出对争议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和诉讼是两条并驾齐驱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当事人选择了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就无权受理;选择了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仲裁委员会就无权受理。
仲裁具有当事人双方自愿、程序简便快捷、仲裁费用低、不公开审理、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等特点。
仲裁裁决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执行。
济宁仲裁委员会自1999年成立以来,奉行公正、和谐、诚信、高效的宗旨,受理并审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案件,促进济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二、企业与职工之间有关开除、除名、工资、保险、福利、工伤医疗费等发生的争议能否到济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济宁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下列纠纷仲裁委员会不能受理:⑴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⑵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⑶劳动争议和人事争议;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主要是指家庭联产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