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表示,开发商约定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购房人明显不利;第二,约定的解除合同,是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而现在,买受人提出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不应该向开发商支付任何违约金。
律师认为,这份合同明显只对开发商有利,既然合同没有约定购买人是否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张女士就有权利拿回所有的首付款。可是,置业顾问却让张女士走司法程序。
对于置业顾问的不积极办理退房的态度,张女士越来越生气。这时候,中央公关的销售经理杨女士来到了接待室,她现在愿意谈退房问题。
枣庄滕州中央公馆销售经理杨女士:“买受人如因个人资信原因,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照总房款的2%交违约金。后面第四条,约定付款,逾期不办理贷款的,开发商不告知情况下转卖,房款不退,还要20%的违约金。”
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里,第三条写的是购买者承担2%的违约金,下面又写着承担20%的违约金,杨经理把两条不相关的违约项连在一块儿读,直接把张女士弄懵了。到底按照哪一条执行退房呢?
开发商愿意积极配合办理购房手续,并返还购房款的话,购房人也确实应该向开发商支付一定赔偿金,按照合同约定的2%支付违约金,理由是该合同属于格式合同,格式合同制作人是开发商。按照合同法规定,适用对购房人有利的条款,按照2%,向开发商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律师这样告诉记者。
仔细分析合同后,张女士决定就按照合同第三条约定,立即退房,赔偿开发商2%的违约金,也就是1万2千元。迫于压力,销售顾问同意退房。(视频来源:山东广播电视台生活频道《生活帮》 原标题:滕州:中央公馆买房贷款办不下来 退房遭遇踢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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