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市容秩序,提高城市品位,创造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决定对城区内店外经营和违法占道经商行为进行清理取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店外经营、占道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售货。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行停止擅自店外经营、占道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售货等违法行为。
三、对不停止上述违法行为的,区执法局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或《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对从事擅自店外经营、占道经商、摆摊设点、流动售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实施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四、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谩骂、殴打或以暴力威胁、阻碍、抗拒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兖州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