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郝明雷)《山东省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9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我省制定出台的第一部全面规范各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基础性、综合性法规,是全省信访工作改革发展和信访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条例》即将颁布实施之际,市信访局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回答了相关问题。
问:根据《条例》规定,群众反映信访问题的渠道包括哪些?
答:提出信访事项的渠道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采用电子邮件、书信、传真等书面形式。这里要特别说明的是,今年1月份,我市全面开通了“阳光信访”网上受理平台,实现了国家、省、市、县、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和市、县直部门的互联互通,群众通过网络、电话、短信、微信等不同形式,足不出户就能反映问题、查询结果、进行评价。10月21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就济宁市“阳光信访”网上受理平台有关情况进行了发布。从运行情况来看,“阳光信访”系统畅通、高效、管用、便民,所有来信来访、督查督办、投诉评价等业务全部在网上流转,受理办理过程和结果等重要环节通过网络公开,实现了信访事项的“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为群众表达诉求提供了更多选择。
问:信访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条例》规定,信访人的权利主要有: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委托代理人;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本人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查询本人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情况;要求有关国家机关答复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结果;要求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信访人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履行相应义务: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提出的信访事项客观真实,对所提供的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有的信访人担心自己反映的问题“石沉大海”,或遭到拖延、推诿。对案件的办结时间和期限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条例》有明确规定: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对依法应当由本国家机关处理的,应当受理,只要信访人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填写清楚,应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书面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查、复核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或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信访群众可以随时通过“阳光信访”网上受理平台跟踪自己反映问题的办理情况,查询办理结果,进行满意度评价。
问:信访人在进行信访活动时有哪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答:第一,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公布的接待时间,根据信访事项性质和管辖层级,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国家不提倡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解决与否,主要是看问题是否合理、合法,是否有条件解决,而绝不取决于人数多少。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条例》分别规定了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信访受理清单,信访人可以“按图索骥”,直接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信访事项,无需“多头信访”、来回奔波。同时,依照《条例》规定,“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国家机关不作为信访受理,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或者机构提出。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明确信访受理范围,突出“诉访分离、分类处理”,不是为了把信访的大门收窄,限制群众的信访权利,而是为了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理念,尊重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和行政执法程序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优先地位,引导群众更多采用法律手段定分止争。
第三,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代为提出信访事项。信访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都可以被委托为信访代理人。
第四,《条例》 明确规定了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五种情形,包括“信访事项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申请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经复核机关作出复核意见,书面送达信访人的;信访人自然死亡或者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在办理期限内未申请继续处理相关投诉请求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信访事项办理终结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各级国家机关均不再受理,继续缠访闹访、实施违法行为的,将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问:近年来,少数人在上访时采取过激方式,对此有什么相关规定吗?
答:国务院《信访条例》、《山东省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对信访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公共秩序、信访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作了明确规定。如果信访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实施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煽动、串连、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在此,希望广大市民多一些信任和理解,只要通过正常的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合情、合理、合法,有政策依据,有法律依据,绝大多数信访问题是能够及时圆满解决的。希望广大群众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自觉维护信访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这样才能有效克服前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大家才能真正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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