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记者 陈守贵)为进一步健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日前,我市出台《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即日起,我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45万元。自此,济宁市800余万参保城乡居民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统一为45万元。
记者从济宁市社保局了解到,根据《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济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为基数,按2%缴纳。
在医疗待遇上,参保后,城镇职工在一、二、三级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医保基金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500元、600元,在职职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5%,退休人员比在职职工分别提高5个百分点。门诊慢性病种45种分为甲乙两类,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1000元,甲类病种支付85%、乙类病种支付75%。另外,在支付限额上也提高了2万元,参加基本医保的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由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门诊慢性病和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
在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大病医保缴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元。个人缴纳的部分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个人账户金中一次性提取或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原来的8元是单位承担5元、个人承担3元,提高到10元后,单位将承担6元、个人承担4元。”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道。据了解,参保单位和个人于每年1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职工大病保险费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清,根据规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由职工大病医保基金支付90%,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35万元。一个自然年度内,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和职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5万元。
对于市民所关注的医疗费用结算,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道:“参保人员在市内外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住院费用,大病医疗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一并实行联网即时结算,出院时只缴纳个人负担的医疗费,其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每月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转往市外非联网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有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建立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作为重要的民生工作,市政府要求有关部门要做好各自分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医保基金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保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医疗保险政策,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加大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力度,加强对医疗费用支出的审核,对检查审核出的不合理医疗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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