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拨付工作的通知》。自2016年1月起,全市建立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制度,每月一结算。同时,为进一步减轻定点医疗机构资金垫付压力,自本月起,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预留保证金由原来的10%降为5%。
根据《通知》,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时上报医疗费用审核资料,及时统计汇总当月参保人员的就医情况,核对医疗费用有关数据,以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时间为序,整理住院和门诊慢性病的结算单据,于次月10日前将有关资料上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审核,对上报材料不全或不及时的,视情况在下月予以计算;对审核对账有问题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相关资料。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信用等级,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疗费用实行先预拨后审核;对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参保病人较多、医疗费用垫付额较大的医疗机构先行预拨医疗费用;对不合理医疗费用待审核明确后从次月及以后的拨付费用中予以扣除。
同时,今年起,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费用结算拨付制度,实行每月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送材料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上月医疗机构垫付的资金于当月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到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纳入一体化结算拨付系统,并将此费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总控预算管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此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度月平均支付金额的50%,于每年2月底前向定点医疗机构预拨周转金。从今年1月起,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和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预留保证金降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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