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12月17日上午,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5名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进行不公开检察宣告。
案情回顾
今年6月初,在济宁市任城区谢营中心街附近,王强明因琐事与叶锋发生口角,之后王强明纠集李大志与叶锋发生厮打,致使王强明嘴部受伤、叶锋鼻子流血。随后,叶锋叫来朋友陈东朋,陈东朋带着朋友谢宽宽,对李大志进行了殴打。
8月27日,公安机关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任城区检察院受理此案后,分别为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落实法律援助政策,委托辖区社区矫正办公室进行社会调查,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公安机关、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
经社会调查查明,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庭和睦、邻里融洽,平时表现良好,没有不良行为,其家庭及社区都有监护帮教能力,对社区影响一般。任城区检察院依法对5人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8个月。
“希望你们记住这次教训,多学习法律知识,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并学会正确、合法的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
宣告中,任城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并会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辩护人、帮教人员,共同为5人上了一堂法治教育课。
法律课堂
一、考验期内,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二、在考验期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一)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来源:任城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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