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生态环境厅及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有序指导帮扶企业复产复工等有关要求,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各项环保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济宁市环境安全,决定在全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企业复工复产环境执法帮扶专项行动”。
本次专项行动自2020年2月16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将根据环境违法线索和执法工作重点,采取错时执法、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帮扶行动。
任务目标
本着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两不误”的原则,以复工复产企业落实导则标准为重点,按照对企业执法监督检查和指导帮扶服务并重的总体要求,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复工复产企业环境执法帮扶专项行动,帮助企业顺利复工复产的同时,落实其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对企业内部环境风险隐患进行排查,严禁不达标排放污染物,杜绝各类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为防疫期间企业平稳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专项执法帮扶内容
科学分类指导
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市、县两级环境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精干力量,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和企业实际情况,因企施策,精准执法,对复工复产企业执法检查严格掌握频次和力度,采取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依法依规、稳定达标排污企业,减少检查频次,杜绝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特别是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行政执法等行为。严格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对初次违法及违法情节轻微且立即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免于或从轻处罚;对于借疫情防控非常时期蓄意进行环境违法的企业以及告知后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的企业要依法处罚,绝不姑息。
开展环境隐患排查
避免“带病”生产
指导企业在复工复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导则和排污许可证核定标准持证、依证、达标排污;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应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
指导企业对各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处理情况、自动监测设备的维护检修及数据准确情况、厂区内的各类雨、污、废气收集管道等进行全方位的自检和排查,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若发生故障,要立即停止相应生产和排污行为,并向生态环保部门报告。不允许以治污设施调试为名突击排污。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消除环境危害。
助力防疫主战场加强医疗污染物处置监管继续开展重点单位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执法检查,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环境监管,指导医疗废物产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暂存场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的泄露和流失;指导医疗机构和处置单位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焚烧等环节的规范运行,使得医疗废物均能及时得到有效处置;确保医疗废水等各类污染达标排放,防止发生二次污染;指导城镇生活污水处理企业做好疫情期间防冲击、保达标应急准备工作,保障生活污水稳定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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