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可以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参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鼓励大型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主动为租户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出租相关房产的市直部门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3. 降低企业物流成本。支持冷链体系和末端惠民设施建设,提高企业产运销能力。对参与国家和省组织调运任务的流通企业,按省内调运30%、跨省调运50%的比例给予物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4. 各县(市、区)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各县(市、区)可提供规划、施工许可等政策支持,鼓励景区、酒店在疫情期间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改造升级。(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5. 市内各金融机构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对到期还款困难企业予以支持,特别是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会展等行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金融机构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贷款逾期的企业减免罚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或企业,金融机构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6. 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去年年末水平,续贷业务利率原则上不高于前合同。督促金融机构主动对接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金融需求,开发专属的信贷产品,保障企业流动性资金需求。各县(市、区)要主动梳理有流动性资金需求企业名单分别报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经初审后分别报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确定,并将审定后名单发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济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17.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期收取保费,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困难。鼓励保险机构结合政府规定和客户申请,适当延长与企业经营相关保单的保险期限。(济宁银保监分局)
18. 各县(市、区)可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不超过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1年。(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本意见所指的生活服务,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广大企业要坚定信心,克服困难,着力激发内生动力,深挖发展潜力,在确保疫情防控措施到位前提下积极复工开业。要危中寻机、化危为机,着力提升服务水平,不断创新服务模式和发展业态,努力实现转型发展、快速发展。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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