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与检察院承办的同类案件总数相比,3起只占一小部分。换句话说,多数交通肇事案并不实用新措施,和以前一样,依旧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了公诉,绝非“只要多赔钱,求得对方体谅,就可不被起诉。”
《实行规矩》规定,实用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犯法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犯法嫌疑人可能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分金;根据嫌疑人的犯法情节、悔过表现及个人情况,不起诉后确实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满足这两个基础条件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还要走进嫌疑人的单位、学校或社区,调查其日常操行;并听取被害人看法,求得书面体谅,促成双方刑事和解。
公诉科副科长虞振威介绍,一名集装箱卡车司机明知车辆制动有故障,仍开车上路,尽管赔偿后获得被害人体谅,但不能实用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走严格的程序
实用附条件不起诉,必须走严格的程序。拿黄俊来说,是否有资格接收考核、最终能否通过考核,各要过5道关。
进入考核期前第一关,承办人初步断定,案件是否需要附条件不起诉,把书面看法交给公诉科负责人潘申明;第二关,潘申明有否决权,如批准,则提交科室集体讨论;第三关,全科室讨论时,不能简略地投同意或反对票,而是每个人表态,陈述理由,再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科室看法,向分管副检察长俞振德汇报;第四关,俞振德也有否决权,如批准,则递交院内最高业务决策机构检查委员会集体讨论;第五关,检委会讨论最终决定,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诉。
考核期结束前,类似的5步,还要再走一遍,重点讨论其在考核期内的表现。由承办人联合帮教单位的服务记录,加上对嫌疑人的日常考核,形成评估报告,提交潘申明,再经历科室会议、分管检察长、检委会的讨论,最终决定是否通过考核期。
“这是检察院集体决策的成果,程序看似繁琐,其实确保了公开、公平、公平,就算想办人情案,也没机会做手脚。”潘申明介绍。
公诉裁量权没有扩大而是更规范
不起诉早已在我国履行多年。《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规定,对犯法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般每年都有一些不起诉的案子。”副检察长俞振德说明,不起诉分为三类——绝对不起诉,因嫌疑人无罪或逝世亡而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类似于“微罪不起诉”。
“以往做过多次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总结出一个问题。”潘申明说,“犯法嫌疑人赔偿完,获得被害人体谅,得知自己将不被起诉,底气又足了,不少人感到轻微犯法都能用钱摆平,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潘申明认为,新措施出台后,底本没有明白限制条件的相对不起诉,有了“升级版”。“有人质疑检察院借此机会扩权,我感到恰恰相反,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没有扩大,而是更规范、更清楚、更严格了。这也正是我们推出《附条件不起诉实行规矩》的初衷。我感到,对于犯法嫌疑人来说,经济赔偿是基础,但还不够,要通过参加任务劳动,出力、流汗,来获得灵魂的触动。”
多数嫌疑人很爱护劳动机会,但也有例外。一名15岁少年怕苦怕累,偷偷打电话叫来10多个骑摩托车的少年,帮他一起拔草。这名少年很快被告诉,那次拔草不被计入考核时间。潘申明说,如果考核期间表现不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可随时撤销。
“与法律的惩治功效相比,抢救和教导功效同样重要。参加公益劳动,有利于帮助嫌疑人真挚悔罪。”北仑区检察院检察长李钟说,“对未成年人和学生来说,这种机会尤其重要。”(本报宁波今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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