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项目却并没有顺利开工。
泰创置业随后在向岱岳区政府及相干政府部门申请开工允许证过程中,数次被岱岳区政府以上述土地计划变更为由拒绝办理开工允许证,经多次催办未果。
最大的变故产生在2006年。
2006年9月30日,岱岳区政府发布泰岱政发[2006]82号《关于撤销泰安市鲁中建筑安装总公司等单位(个人)50宗国有土地应用权证的决定》,以泰创置业等取得上述三份土地应用权证权属起源不合法为由,决定撤销上述三份土地应用权证。
泰创置业不服岱岳区政府的决定,于2007年1月向泰安市中级国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岱岳区政府的上述决定,责令岱岳区政府办理建设工程开工允许证,并赔偿泰创公司的经济丧失。
泰安市中级国民法院以(2007)泰行初字第10号、第11号和第12号予以立案(因涉及三个国有土地应用权证,故分三个案件处理),并就相干情况进行和谐,但泰创置业与岱岳区政府未达成和解。泰安市中级国民法院遂于2007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撤销岱岳区政府2006年9月30日作出的撤销泰创置业持有的岱岳国用(2002)096号、(2002)188号和189号土地应用权证的决定。
岱岳区政府未提出上诉,上述判决书生效。但据泰创置业有关负责人介绍,相干判决并未能得以履行,公司方面多次与相干部门交涉,未果。
在接收本报记者采访时,郭立勤对上述法院判决及判决未能履行并未否定。但他表现,“区政府随后与法院进行了沟通,法院方面也并未持续责令相干部门履行相干判决。”
不过,在当地政府相干部门的相干地块权属查询中,登记信息显示,这些土地确实还在泰创置业名下。
“不可能还在泰创置业名下,国土部门内部已经走了撤销权证的程序。”郭立勤强调,泰创置业手上目前的土地证已经失效,在土地系统中这些证早已被注销,“只是他们一直没有将这些土地证按相干通知交回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