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卫生部28日发布的《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措施(试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若呈现不按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任务,或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欺骗服务对象等情况,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管理措施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如公开不实信息等,将由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保障国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增进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科学民主管理,依法执业,诚佩服务,管理措施规定,医疗卫生服务单位应向社会主动公开三类信息:一是需要社会大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信息;二是反应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设置、职能、工作规矩、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三是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在此基础上,对于公共卫活力构、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管理措施按照其各自的属性和职能,规定了各自应当重点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
管理措施还规定,医疗服务中患者应用的药品、血液及其制品、医用耗材和接收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及医疗总费用等情况,以供给查询服务或供给费用清单的情势告诉患者;需要事先告诉信息并签订知情批准书的相干信息,应主动告诉患者或其家属。
管理措施指出,医疗卫生服务单位需制定机构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接洽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
这一管理措施将于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周婷玉、王清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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