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河北省卫生厅获悉,为规范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管理,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由省卫生厅制定出台的《河北省电子病历基础规范实行细则(试行)》已下发至各市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干医疗机构,并请求按照履行。对患者而言,电子病历的实行意味着看病将更加方便、快捷。《条例》明白请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严禁篡改、捏造、隐匿、掠夺、窃取和损坏电子病历。
电子病历让患者看病更方便
所谓“电子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运动过程中,应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的医疗记录材料,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情势。
电子病历包含门(急)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及其他电子医疗记录。同时,电子病历应设定数据是否共享标识,预留与居民电子档案等区域电子医疗系统的接口,逐步实现病历数据、居民健康信息区域共享。
“对患者而言,电子病历的实行意味着看病更加方便、快捷。”一家省级医院负责人表现,目前,到医院看病,最少也要经过挂号、就诊、缴费、取药等环节,有的疑难杂症患者还需要接收检查。而一旦履行了“电子病历”后,患者的就医模式就会大大转变,即挂号凭着一张卡,诊断、取药等即可实现同步进行,且病人下次复诊时,医生只需打开电脑,前面的就医信息就会“一目了然”,病人不必多次复述。
河北省卫生厅有关负责人表现,电子病历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核心之一,它将加快信息传递,可实现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有效利用医疗资源,下降患者的医疗费用累赘,并可通过资源共享实现双向转诊、分级医疗、远程医疗和人才培养等。
严禁篡改、捏造、隐匿电子病历
《条例》指出,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患者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含姓名、性别、出诞辰期、民族、婚姻状态、职业、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或医疗保险号码、接洽电话、门诊病历号码、住院病历号码、影像和特别检查材料号码等),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历次医疗记录相对应。同时,电子病历系统应设置相应功效,实现同一患者个人信息在病历记录中的主动生成,以保证患者姓名、性别、年纪等信息不再重复录入,为医疗工作供给方便。
《条例》明白请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符合《中华国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相干规定,并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应。严禁篡改、捏造、隐匿、掠夺、窃取和损坏电子病历。
省卫生厅请求,电子病历系统同时还应为病历质量监控、医疗卫生服务信息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和医疗保险费用审核供给技巧支撑,包含医疗费用分类查询、手术分级管理、临床路径管理、单病种质量把持、平均住院日、术前平均住院日、床位应用率、合理用药监控、药物占总收入比例等医疗质量管理与把持指标的统计,利用系统优势建立医疗质量考核系统,进步工作效率,保证医疗质量,规范诊疗行动,进步医院管理程度。
电子病历面前,患者隐私如何保护?
《条例》中明白请求,医疗机构应建立电子病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设定医务人员和有关医院管理人员调阅、复制、打印电子病历的相应权限,建立电子病历应用日志,记录应用人员、操作时间和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阅、复制电子病历。
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院级、科级、书写者三级质量把持系统,实行电子病历质量网络实时监控。对目前还不能电子化或必须留存纸质文书的医疗信息材料(如手术批准书等需要患者或家属签订看法的医疗材料等)应当采用措施使之信息数据化后纳入电子病历保存,并保存原件。
患者能否复印电子病历?
根据《条例》请求,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或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电子病历材料的申请: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逝世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为患者支付费用的基础医疗保障管理和经办机构;患者授权委托的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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