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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申办演出运动应提交不假唱书面声明
时间:2010-06-29 16:05来源:未知 www.yunhepan.com
中新网6月29日电 为深入贯彻《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行细则》,预防和打击假唱、假演奏,保护观众合法权益,保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日前下发关于建立预防和查处假唱假演奏长效机制保护演出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通知内容如下: 一、建立假唱、假演奏预防机制 首先,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合和演员禁止假唱、假演奏的宣传教导,营造守法诚信演出和经营的法制环境。其次,处所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颁布重点监控的演出场合和演出类型,在受理演出申请时,可以请求演出举办单位提交防止假唱、假演奏保障措施的书面文件。第三,鼓励支撑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合同中明白反假唱、假演奏条款。请求演出举办单位或者个体演员申办演出运动,应提交不假唱、假演奏的书面声明。 二、加强演出运动现场监管 对文化行政部门断定的重点监控类演出,演出前演出举办单位应当由专人核查和记录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确保义务到人,监控到位。演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组台演出、庆典演出、电视文艺节目演播厅外录制演出等易产生假唱、假演奏的现场演出运动的重点监控,检查对演出用音源情况和现场音响负责人、操作人姓名以及演唱、演奏过程的记录和义务落实情况。有效利用技巧手段预防和核查假唱、假演奏,对可能产生假唱、假演奏行动的演出运动,要做好全程录像、音频监听和录音等现场记录。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持执法证件对现场演出运动进行监管,演出举办单位和演出场合应当积极配合,并在观众场地和音控台设立文化行政执法人员专用席位。如不配合,可按照《实行细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分。 三、加大假唱、假演奏行动查处力度 对经认定为假唱、假演奏的,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实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分。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合、个体演员2年内2次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分的,除依法处以罚款外,应当吊销其营业性演出允许证或者撤销其演出场合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员备案证明;对为假唱、假演奏供给条件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将处分成果抄送受处分演出单位、原发证机关或个体演员原备案机关,并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予以通报。 四、加强行业自律 积极施展演出及音响等相干行业协会作用,在演出从业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工作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对于因假唱、假演奏受到文化行政部门处分的从业人员,应撤销其资格证书并在行业内通报;对于协助实行假唱、假演奏运动的音响技巧人员,提请相干组织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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