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官员“保管”文物的特权
- 社论
6月,咸阳曝出有政协官员“私分”价值四千万文物事件,随后警方介入调查。30日,咸阳市政协副主席、联合调查组组长李文化称,大多数文物已找到下落,他表现此事是由于一些历史原因,造成文物外借,或被书展工作人员“保管”在个人家中,不存在所谓“被私分”的情况。
是“保管”不是“私分”,咸阳这个类似“窃书不算偷书”的荒谬调查成果,让舆论大哗。人们没有想到,调查组官员竟然用这个漏洞百出、不能让人佩服的说明来糊弄———为什么不编一个稍有技巧含量的谎言呢?文物可以这样“借”吗,可以放在官员家中“保管”且一保管就是几十年吗,这样的保管与私分有什么差别,什么“历史原因”可以让文物这样处理?再说,咸阳政协收受了文物捐赠后,最起码,这些捐赠应如何处理和保管,应当给捐赠人一个交待。但为什么十年来,捐赠人多次以政协委员的身份向政协询问这些书法作品的下落,却重复被拒绝?如果行动堂堂正正,有什么好遮遮蔽掩的?
实际上,由被指控私分文物的咸阳政协自己调查自己,决定了基本调查不出什么问题,也注定了成果的荒谬和缺乏公信力。
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咸阳政协当然会回避义务,为私分文物的违法行动涂上一层正当外衣。问题在于,如果“是保管不是私分”的说明真的被接收,那对社会将是一场灾害。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法律只是鼓励“国民将文物借给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没想到咸阳官员反过来借国家的了,而且一“借”就是20多年,如果不是捐赠人不懈追问和媒体曝光,他们还会一直借下去。
如果“保管不是私分”的说明被接收,那意味着“文物保护法”将成为一张废纸,官员可以随便违背,以“历史原因”的理由随便蹂躏法律,这部法律将失去权威。失去法律的保护,文物将面临着一场可怕的灾害,随便“外借”将成风,官员人人都将文物拿到自己家中来“保管”,博物馆中的文物将成为权利分食的盛宴。
我们注意到,咸阳政协的官员一直在强调“历史原因”———这个“历史原因”,与某些处所丑闻被曝光后用“历史遗留问题”作挡箭牌有异曲同工之妙,比如前段时间媒体曝光广东河源水库边非法建豪华墓地,当地官方就归罪于“历史遗留问题”,“历史”已经成为一张万能的遮羞布。咸阳官员一直未说“历史原因”是什么,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一切受法律的统治,无论什么样的“历史原因”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文物保护法》1982年就实行了,这些事情都产生在1986年之后,既然法律从未容许过文物可以外借给官员,也不容许“个人保管”,那么任何“历史原因”都不能成为个人占领的理由。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文物保护法》是束缚每一个国民的,官员并没有可以超出法律的特权,可以利用权利优势将“私分”偷换为“保管”———甚至因为权利对文物有着更潜在的要挟,所以该法特别强调了对文物管理权的束缚。
是保管还是私分,是借用还是占领,恐怕咸阳政协自己说了不算,一切须遵照法律的规定。到底是谁滥用权利把文物违法借给了官员,又是哪些官员将文物搬到了自己家中,等待有关部门能给舆论一个交代,并依法律对这些官员作出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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