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行业的道德困境
日前,“非诚勿扰事件”、“张悟本事件”、“电影《八天八夜》事件”等不断呈现的媒体事件引起了各界的关注,媒体伦理的讨论如火如荼,多种世态万象背后折射出媒体行业的诸多现实问题及其面临的道德困境。对此,本报记者特约请消息学、伦理学及法学专家进行了讨论。
困境之一:社会公益个人隐私难兼顾
大众传媒在报道一件事实时,如何才干做到既满足社会公益,又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当二者存在抵触时又该如何调节?这一度成为社会各界争辩的焦点。
以纪录片《麦收》为例,该片描写一名女子从农村到北京从事性服务工作的遭遇。该影片虽然没有任何裸露及限制级画面,但由于影片对当事人毫无遮蔽的拍摄,引发了道德争议。反对者指出,除女主角签订批准书外,导演未征询其他出镜者批准,侵犯了他人隐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观众有权拒绝、抵制侵犯隐私的作品,当导演未处理性工作者的个人信息时,观看影片的行动将令被拍摄者蒙受更大风险。
“媒体报道与科学研究的目标固然都是求真务实,但正如科学研究有禁区一样,媒体报道也不是没有任何限度的。这个限度就是以人为本原则,就是必须尊重与保护人的心灵和肉体的完整性原则。”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伦理学研究室主任甘绍平在接收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中国传媒大学陈卫星教授在其《消息伦理的可能性》一文中表达了类似观点。他指出,无论记者、编辑怎样大公无私,都不能保证做到客观中立,特别是在涉及自身观点和职业利益时,话筒和摄像机的强行介入在什么情况下才会是可接收的,不仅涉及对当事人的尊重和保护,有时还源于媒体的自我期许和受众压力。
网络和信息化时代,一方面,有人害怕自己的隐私被泄漏;另一方面,有人通过裸露自己的隐私而出名。中国国民大学消息学院陈力丹教授分析,绝大多数人想保护个人隐私,然而个体有不同,有人更爱好抖搂隐私扬名,这跟履行市场经济有关。市场经济有一条请求——货物要有品牌。而名气背后意味着利益能够带来价值。
对于媒体而言,社会公益与个人隐私都代表着不容疏忽的重要价值,两者之间能否找到平衡点是问题的要害。甘绍平认为,今天人们的价值观已日益多元,开端从器重社会公益的保护向保护个人隐私转变。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林来梵告诉记者,今年7月1日生效的《侵权行动义务法》第二条,明白将隐私权列入保护范畴,规定对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义务。但这只是民法的保护,隐私权同样是宪法规定的基础权利,而且是所有基础权利中较为重要的一项权利,因为它是宪法中人格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人格尊严”这一重要原理的直接反应。
困境之二:权利与权利的话语权之争
被称为“无冕之王”的记者,在社会上担负扬善抑恶、保护正义的角色,它向社会供给的不是一种普通产品,而是拥有高度社会影响力的特别产品。然而,现实中媒体常常面临为难处境:消息报道时成为强势部门的“传话筒”;在教导、民生等报道范畴,为有钱者代言,为有权者造势。最终导致越是强势部门,越在媒体上拥有话语权,越是弱势部门,越失去话语权的现象。“无冕之王”们在纠结中纷纷笑谈消息幻想如灰飞烟灭。
陈力丹指出,目前我国传媒界往往有权利意识没有职业意识,没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行业,而这个行业是有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其实,作为一个消息记者应当明晰自己的社会义务,明白自己其实谁也不代表。武汉大学哲学学院张传有教授也认为,消息媒体的权利重要是一种话语权,它来自于大众本身所具有的知情权、政治参与权、发表言论的自由权以及对政府权利的监督权。从终极意义上说,消息媒体应当为之负责的是最宽大的国民群众。
本报记者在采访时,专家公认目前我国消息媒体广泛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自主性不够,许多消息从业人员很难在权利和权利面前决定;二是自律不够,媒体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缺乏,由此引发许多消息媒体失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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