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艺术性改编。
这种改编的出发点,是为了弘扬原著、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发展艺术,这不是简略的“为艺术而艺术”。它的改编目标,首先是为了弘扬经典的或优良的名著,因为原作经历年代久远,许多人淡忘了;其次是由于一些经典优良作品(重要指文学作品或古典戏曲作品)文字不通俗,一些文化低的人读不懂、啃不下来,为了向大众传播此作品,于是便采用改编的措施,使它变成通俗易懂能向大众传播的作品,如过去活剧、电影对孔尚任《桃花扇》的改编等;三是由于作品很优良,起了很好的影响,为了使它们的影响更大,并且不致被吞没,所以需要通过改编去扩大影响,使它成为历史文化的积淀。这一类改编成功的例子极多,如上世纪对鲁迅作品《祝福》、《阿Q正传》的改编、对茅盾的《林家铺子》的改编、对巴金《家》的改编、对曹禺《雷雨》、《日出》的改编、对柔石《二月》的改编等。
艺术性改编成功与否,最重要的是艺术上是否站得住,只有艺术上取得成功,才干达到弘扬原著、传承原著的目标,怎样才算艺术上的成功?(1)要忠于原著,即原著的基础主题思想、故事情节发展、人物性格及道德境界基础不变,没有颠覆原著;(2)对原著的故事情节有所发展,即更加从艺术上进步,更出色了;(3)人物形象更饱满,重要人物性格更鲜明了;(4)通过再发明,丰富或补充了许多情节、人物,补充了原著在传播中由于简略而产生的接收障碍。所以说,改编既是一种再创作,也是对原著艺术上的延伸和发展。这是作品是否实现了艺术性改编的重要衡量标准,是一种健康的改编形态。比较成劝的典范如对《祝福》、《二月》、《林家铺子》等的改编,最令人难忘。
第三种:恶搞式改编。
指出于功利的目标,为了哗众取宠,而对原作进行恶搞。其伎俩常常是取其一点,不及其余;转变原作的思想主题,化扬为贬,或化丑为美;转变原作人物形象的面貌,把原作中的好人搞成坏人、恶人,把原作中的坏人改写为好人甚至好汉;改写原作情节,使本来的故事搞得面目全非,等等。恶搞式改编,其本质是颠覆社会普世价值观,而其打的幌子便是“思想解放”、“娱乐至上”、“掠夺眼球”。
第四种:商业化改编。
目前,人们大都对影视和舞台剧的商业化改编作品诟病较多,其实,以商业化目标改编经典或名著,本身并没有错,而且它还是名著改编的传统之一。例如中国电影史上的商业化改编例子就很多,它在中国电影的发展史上占领很重要的地位,其数量大、影响深、传播广,最著名的是1928年明星影片公司摄制的无声片《火烧红莲寺》,由郑正秋编剧,张石川导演,系根据平江不肖生的武侠小说《江湖奇侠传》改编,影片上映后轰动一时,因经济效益好,后来由张石川单独干,兼编且导,拍了大批续集,直拍到1931年的第18集时才歇手。商业化的艺术改编,有以下五大特点:(1)为了高票房的目标。商业化改编功利目标很明白,就是一切为了票房,最终为了赚钱,至于社会义务、艺术发展,则常常会被疏忽。(2)艺术上寻求感官刺激,强调情节紧张、可看性第一,应用一些特别制作手段加强传播后果。(3)为了好看而常常颠覆原著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转变人物形象及人物性格,有时为了标新立异,会把原著搞得面目全非。(4)创作态度不严谨,常常为了节俭成本而粗制滥造,甚至艺术上呈现明显漏洞,它不求流芳万世,但求眼前一次性赚个盆满钵满即可。(5)常常疏忽他人的著作权权益,把他人作品拿来改编时,肆意添加内容,甚至完整是新编创作品,仅仅借用原作的躯壳而已,有的只用了原作的篇名,有的只用了原作的人名,甚至产生改编时不经过原作者批准,随便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凡此种种,都是商业化改编的弊病。
不过,在这个文艺作品也是商品的商业化、市场经济社会,我们一方面当然要提倡、鼓励理念化、艺术性的改编,另一方面,也要承认和鼓励商业化的改编,电影、电视必需要有票房和收视率,戏剧也要争取高票房,在这方面,西方一些国家的商业化操作有成功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对文艺作品名著进行商业化改编不应被视为洪水猛兽,因为它毕竟有可看性强、能取得很好经济效益的优点,而创作中应用一些加强可看性的艺术手段,则常常能增进艺术本身的发展。所以,我们应当支撑对名著进行商业化的改编,对于一些颠覆了名著的改编作品,也不必过火夸张它的负面后果。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