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0年5月19日颁布施行。日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同志接收了记者采访,就《暂行规定》的有关情况,答复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出台《暂行规定》的背景情况。
答: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外交换的日益频繁和扩大,我国一些国民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允许〔以下简称移居国(境)外〕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庭也存在这种情况,他们的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这些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绝大多数能够遵照法律和纪律,安心工作,尽职尽责。但是,也有极少数人在这种情况下呈现了一些问题,如:有的人“身在国心坎在外”,通过为配偶子女移居的国家谋取利益而获得私利;有的人由于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非法敛财时更加肆无忌惮;有的人将大批非法财产逐步转移出境,一遇合适机会便抽身外逃。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现象,但是给党和国家利益带来严重迫害,宽大干部群众对此反应强烈。针对上述情况,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白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为使这项请求落到实处,中央决定颁布《暂行规定》。
问:请简要谈一谈颁布《暂行规定》的过程。
答:2009年9月,中央纪委会同中央组织部成立起草工作小组,在认真学习、深入懂得中央精力和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暂行规定》送审稿。12月24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送审稿,请求在必定范畴内进一步征求看法。随后,将修正后的征求看法稿送中央组织部征求看法,中央组织部部务会议于2010年1月19日审议并原则批准。同时,送外交部等11个单位,北京等14个省(区、市)征求党委(党组)重要负责同志的看法。2月1日,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批准。3月16日,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批准。3月19日,将修正后的送审稿呈送中央政治局常委征求看法。4月23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问:请介绍一下《暂行规定》的重要内容。
答:《暂行规定》共12条,约1000字,重要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白了实用范畴,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具体情况作了界定。二是为懂得《暂行规定》实用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有关情况,规定了报告制度。三是为保守国家机密、防止利益冲突,对《暂行规定》实用人员的任职岗位调剂、办理公共事务时的回避等问题作了规定。四是对《暂行规定》实用人员办理因私出国护照和往来港澳台地区的通行证件、申请因私出国(境)或者移居国(境)外等事项及其出入境证照的管理等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五是明白提拔任用《暂行规定》实用人员,应当在考核时全面懂得本规定涉及的相干情况。
问:《暂行规定》实用于哪些人员?
答: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管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白什么是“公职人员”,我们联合《刑法》等相干法律进行了研究,认为可以将公职人员懂得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将实用对象表述为: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样规定:一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作了明白界定,实用时不会产生歧义。二是现行出国(境)方面的法律已经对国家工作人员提出了一些特别请求,如:《国籍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应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表述,能够使《暂行规定》与相干法律保持连接。
由于十七届四中全会的这一请求没有就实用人员的级别范畴作出限制,因此,《暂行规定》应当实用于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同时,考虑到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控制更多的公共资源,一旦呈现问题,给国家造成的丧失也更大。因此,《暂行规定》将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干部作为规范重点,并在相干条款中作了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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